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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试行)规范(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科协2009年颁布的《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精神,提

升学会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纺织科技的发展和繁荣,切实推动学风建设和学术活动的有效展开,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纺织工程学会一切科技活动的实际工作中,使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会员的自律精神和维护会员的权益,营造良好的学术交流环境,促进纺织科技的进步。

第三条 加强科学道德的宣传,增进学会的制度建设与提高管理水平,倡导高尚的情操与严谨的学风,传承优良传统,培育新生一代。

第二章 实 施

第四条 加强科学道德的宣传,发扬高尚、严谨的学风。上海纺织工程学会是有八十多年历史的老学会,在几十年的历史岁月中,广大会员为推进纺织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国家的建设与经济繁荣,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过重要的贡献。学会为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促进技术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同时也展现了我会一贯高尚、严谨的学风,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发扬学会的好传统,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激励广大纺织科技工作者的敬业与奉献的精神。

第五条 倡导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尊重科学、无私奉献的精神,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反对各种形式的抄袭、伪造、篡改、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行为。

第六条 发扬民主,从制度上保证学会的各项活动建立在公正、透明的基础上,学会的各项评比、奖励和推荐活动,均应执行公示与回避制度。一切重要的评比、评选结果,必先进行公示,广泛听取会员意见,然后做出最终评定。凡参加评审的专家与本人直接有关的论文、著作或科研成果等,在评审过程中,均应回避。反对在推荐或评比活动中出现自我推荐或操纵推荐的行为。

第七条 尊重著作权,保护作者的权益。会员在学会发表的论文或著作等应予保护。同时对引用他人的学术内容,必须有备注说明资料来源,否则将被视为抄袭。对冒用他人工作成果的行为应予批评,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在学术活动中,反对一稿多投,作者姓名不实、夸大成效等混乱不实现象。要积极宣传,大力倡导实事求是,同时加强各项评审过程的校核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作者的联系,要健全会员的诚信管理。

第九条 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引导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争论和相互尊重,用实践来验证是非。不得以权势干扰正常的学术争论,反对学术交流中的形式主义。

第十条 选拔和举荐人才应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应受个人好恶、利益等因素的影响。程序要规范、信息要公开、评判要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开展技术咨询等活动,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正确处理所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不当利益,避免损害学会声誉。

第十二条 对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要零容忍。凡在学会的活动中出现盗用他人研究成果,抄袭他人著作,虚报个人成绩等不良行为,应及时查核清楚。规劝其改正,停止其有关评比或奖励资格,并记录入相关的诚信档案中,杜绝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杜绝以学会品牌获取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干扰影响学会活动的行为,不得因追逐商业利益损害学术声誉。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学风建设的监督工作。建立以各部委为基础的负责制,使本条列的贯彻落实到各部委的日常活动中,成为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年度在总结报告中要列单项加以检查说明。

第十五条 学会建立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小组,负责学风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凡对有关科学道德和学风方面提出的质疑或投诉,应立即组织查核,听取各方意见,作出正确判断。对投诉者要有明确的答复,对被投诉者作出正确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第十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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