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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章程修改说明(审议稿)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章程在2009年4月15日第十届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执行。对于指导学会工作,推动学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五年实践证明,章程基本符合党的科技工作方针,与科协章程的基本精神一致。但是随着我国全面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对学会如何适应新的形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结合十届理事会的换届工作,对章程做一些必要的修改;使学会工作在新的形势下能与时俱进,作出更大的贡献。在换届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小组经过反复讨论,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下列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改原先的“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改原先的“不断创新”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二)中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修改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会员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域外会员中根据实况删去“和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增加“学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切实抓好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 “设立以下工作机构”中:撤销“组织部”增设“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增加“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用于公益目的 改为“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注:章程通过时间按具体会议时间填写

来源:学会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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