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专业 化纤专业 纺机纺器专业 能源环保专业
丝绸专业 服装专业 家用纺织专业 产业用纺织品专业
电子信息专业 针织专业 标准检测专业 首届在线学术论坛
首页
组织机构
学术交流
科学普及
咨询服务
会员之家
邮件系统
信息专栏
联系我们
 
  专业委员会页面导航
 
纺织专业 化纤专业
纺机纺器专业 能源环保专业
丝绸专业 服装专业
家用纺织专业 产业用纺织品专业
电子信息专业 针织
标准检测专业
  友情链接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纺织工程学会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中国民间组织网
中国民间组织资讯网
东华大学情报研究所
东华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
中原工学院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章程(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 S.T.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大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领会中国科协“九大”重要意义: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科技创新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振兴上海纺织工业,与时俱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为繁荣和发展纺织实业做出新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上海市普陀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和调研考察活动,定期召开学术年会和专题研讨会;

(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补充新的知识,进行技术培训;

(四)对国家和本市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参与科学论证,提出建议。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六)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与海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积极发现与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八)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纺织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经济咨询和科技服务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会员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学会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含:一般会员、高级会员、域外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五种。入会条件如下:

1.团体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各种经济类型科研、教育、生产、设计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学会团体会员。重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组织成员入会。

2.个人会员:

一般会员: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一般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技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于

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大专院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

作四年以上;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3)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4)自学成才,对纺织科学技术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纺织工业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或企业家。

高级会员:

会龄五年以上(含五年);具有高级职称,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是各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是在研究和应用方面有突出成绩;或是优秀的科技管理工作者,经本人申请,两名高级(职称)会员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高级会员。

域外会员(外籍会员):

(1)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参加本会交往和合作的域外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具体吸收办法按《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办理。域外会员由学会发给经理事长签发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域外会员证书》。

(2)已为我会会员,经政府批准后留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中国籍科技工作者仍保留会籍(如已加入外籍,而本人愿意继续留在我会的会员,可转为域外会员)。

学生会员:

(1)在高等院校本科就学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和在校研究生,品学兼优、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接受一定的学会任务者,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2)学生会员毕业后,本科生工作三年以上,研究生取得学位后,只需办理换证手续,即可转为正式会员。

荣誉会员:

凡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荣誉会员”称

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介绍及单位推荐,经我会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学生会员在会员证上注明,转为正式会员后再换新证。

团体会员入会:由团体法人代表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照章缴纳团体会费,即为学会团体会员。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域外会员入会:与第十条有关规定同。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必须退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两年不缴会费并失去联系者,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有关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三)域外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 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4. 在学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四)学生会员

1.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其它权利与个人会员相同。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3.执行学会的决议和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学会的决议和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3.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三)域外会员

1.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2.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3.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四)学生会员

1.免缴会费;

2.其它义务与个人会员相同。

第十五条 在籍会员,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外地纺织工程学会会员,转至本会时,须由该地学会开具证明,由学会办理转会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负责监督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开展活动和工作上的需要由理事会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设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各学术专业委员会;

(二)学术部;

(三)科学普及部;

(四)咨询服务部;

(五)专家咨询委员会;

(六)学生会员工作部;

(七)经费审查组;

(八)退休会员工作部;

(九)办公室;

(十)其它。

上述各部、委、办、组的负责人均由理事(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接受政府和社会资助;

(二)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及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三)会费收入;

(四)学会基金;

(五)个人或单位捐赠;

(六)通过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获得合法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有登记机关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31日第十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来源:学会办公室
关闭窗口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1032907号 访问人数:
Copyright©2005 Shanghai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