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切实加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上海纺织发展的实际,现就纺织系统试行工程系列纺织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我会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制定《工程系列纺织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试行)》,承担工程系列纺织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2.工程系列纺织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3年为一个周期。工程系列纺织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完成每3年一次的继续教育课程。各单位也要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作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聘任的重要依据。
3.自2007年起,将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2007~2008年期间采取过渡办法,以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