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沪科协〔2022〕43 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结合学会实际,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2022年6月版),对章程作适当的修改。原则上依据最新版示范文本,在基本内容和表述方式上与其保持一致,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具体条款修改作说明如下,现提请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一、总体章节上的调整如下: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原章程(8章59条)修后章程(8章57条)
第一章总则 1-6条 1-6条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7--9条 7--9条
第三章会员 10--17条 10-17条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18--38条 18-36条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39-47条 37--45条
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48-50条 46--48条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51--54条 49--52条
第八章附则 55-59条 53--57条
二、具体条款增删、修改如下:
1.原第一章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广大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改为: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广大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2.原第三条 删除“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3.原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纺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领会中国科协“九大”重要意义: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科技创新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振兴上海纺织工业,与时俱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为繁荣和发展纺织实业做出新的贡献。”
原第四条 关于“本会的宗旨”的内容,现改为“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组织广大纺织科技工作者,促进纺织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纺织科技人才的成长,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纺织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适应“十四五”规划期间,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需要,为推进上海纺织行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发挥集聚产学研用科技人才和成果、培养和输送专业技术骨干力量、搭建专业学术与科普交流和活动平台的积极作用。”
4.原第二章 第九条 (一)中加入“坚持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
5.原第三章 第十条 新增“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为单位会员代表。”
6.原第十二条 第二款中“单位会员入会:由单位法人代表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照章缴纳团体会费,即为学会单位会员。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现改为“单位会员入会:由单位法人代表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批准,照章缴纳团体会费,即为学会单位会员。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原《章程》以下部分所有涉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条款内容同步修改或删减,不再逐条说明。
7.原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 1.2.3.4.5.6.7;(二)单位会员1.2.3;(三)学生会员 1.2 ……
现合并改为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学生会员、荣誉会员);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单位会员可要求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8.原第十五条 新增“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9.原第四章 第十九条 加入“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
10.原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现改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11.原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加入“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2.原第二十五条新增第五款“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13.原第二十五条新增第六款“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13.原二十六条 全部删减。
14.原二十七条 全部删减。
原二十八条编号调整为二十六条,后序条款编号以此类推。
15.原二十九条 (七)全部删减。
16.原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理事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人。”
改为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理事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17.原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现第二十九条 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18.原三十一条 现第二十九条新增第五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19.原三十三条 现第三十一条加入“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20.原三十三条 (五)全部删减。
21.原三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工作)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改为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纺织专业委员会;
(二)化纤专业委员会;
(三)纺织智能专业委员会;
(四)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
(五)纺织化学专业委员会:
(六)服装专业委员会;
(七)家用纺织品专业委员会;
(八)电子信息专业委员会;
(九)产业用纺织品专业委员会;
(十)针织专业委员会;
(十一)标准专业委员会;
(十二)检测专业委员会。
22.原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改为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23.原三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改为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权利和义务:”加入“(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4.增加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5.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增加(六)学会基金;(七)利息;
26.原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3日第 十二 届第 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改为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15日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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