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在以往多年的工作中,通过定期开展专业委员会星级评比活动,起到了“树立标杆、比学赶帮、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激励作用,使得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富有成效。今年2月,学会第十三届理事会经选举产生后,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广大会员也有新的期待。为了结合行业实际,进一步落实上海市科协各项工作部署和上海市社团局关于规范开展学会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活动,提高学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功能,更好地适应“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时代新征程需要,促进本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更加紧密地贴合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赋能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战略目标要求,新一届理事会针对现存问题积极拓展思路,着重探讨了采用新的“下沉式”工作方法,推进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建设和活动更“接地气”地开展。经薛继凤理事长建议,现就“加强管理,进一步提升专业委员会自身工作作为”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实现会员资源共享,充分体现各专业委员会“紧贴产学研实际,联系会员紧密”的职能和优势所在,围绕学会“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咨询、会员发展”等中心工作开展,以及各专业内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落实、重大科研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实施,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主观能动性,积极组织开展一些针对性强的各类专题活动,创造机会与平台,吸引会员积极参与,以利于他们施展自身聪明才智和满足不断学习提高的愿望。各专业委员会要结合自身专长,拓展独立开展活动的空间,在“特色工作”上做文章,通过进一步深耕专业,不断创新开展各类活动的手段与方式,满足会员的各方面需求,并成为他们可信赖的,并乐于参加的平台,进一步增强专业委员会的存在感与引导力。
二、工作开展路径
1、各专业委员会应组织学习本“指导意见”,领会精神、形成共识,明确各自开展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方向;
2、各专业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尽快拟定“提升自身作为”的年度工作打算,通过确立目标、拟定实施时间节点和步骤,形成有效的工作抓手;
3、各专业委员会要以开展高质量的,能够反映自身专业特色与水平的专题活动作为体现“提升自身工作作为”的成效所在,并及时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4、除了可在本专业范围内独立开展“特色工作”之外,学会也倡导相关专业委员会可通过合作联办的方式开展“特色”活动,扩大会员参加的范围,提高活动的辐射面与影响力;
5、各专业委员会仍然要将“发展会员”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通过主动、积极地吸收年轻有为、符合入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成为新会员,不断补充新鲜血液,增强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力。
三、具体实施内容
1、为了加强与各专业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掌握情况,学会拟定了专业委员会“提升自身工作作为”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该表每季度由各专业委员会以电子版形式上报至学会办公室(微信或电子信箱均可)。填报内容以周期内实际开展的工作或活动为准,不必每栏必填,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实事求是。此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0日前填妥上报,请各专业委员会主任重视,务必落实专人操作、按时到位。
2、学会通过对“提升自身工作作为”信息采集表的汇总,将检视各专业委员会“提升自身工作作为”的落实情况,发现有突出的创新示范效应,学会还会做进一步深入调研了解,以便能够在学会层面上进行交流推广。
3、“提升自身工作作为”信息采集表还是各专业委员会“特色工作”开展情况的有效记录,学会据此也可作为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分析内容之一,并成为开展先进专业委员会评比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要求
根据上海市社团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沪社团〔2017〕3 号)、和上海市科协沪科协《关于开展市科协主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的通知》(沪科协〔2017〕80号)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
1、依照规定,各专业委员会没有自己独立财务,不能开设单独账户,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由学会统一管理,经费往来统一核算;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专业委员会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2、学会对所属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论坛、研讨会、评审、咨询、培训等各类活动,需提前上报备案,活动完成结束应及时总结、及时反馈。
3、学会作为分支机构管理主体,应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体系,及时准确把握分支机构工作情况。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作为实施主体,须自觉主动接受学会管理,在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同时定期向学会报告工作,适时反馈活动信息。
4、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年底前,都要对当年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理出经验,找出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要对第二年工作进行认真谋划,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形成活动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制。
五、专业委员会规范化操作细则
1、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活动,须按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能超出范围去设计和开展。
2、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活动等一切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所带来的行为后果均由学会承担。据此,要求各专业委员会一定要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章程》以及学会授权的框架下,去设计、组织和开展。
3、专业委员会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在行文或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ⅹⅹ专业委员会”、“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ⅹⅹ部”,不能使用简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4、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继续由学会统一管理,凡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用章,可向学会申请报备。
附件: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提升自身工作作为”信息采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