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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况下暂停、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发放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
(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3)应征服兵役;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5)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拒绝职业介绍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或就业培训机会。
发生暂停领取的情形,您应及时通知职业介绍部门,失业保险金将于次月起暂停发放,但剩余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将予以保留。如果您不通知职介部门又不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因上述第5种情形被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自动放弃处理。
暂停原因消失后,您要申领剩余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须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将停止发放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3)移居境外并已注销上海常住户口;
(4)死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来源:劳务人才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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