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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章程修改说明
   2014年3月31日,在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执行,这部章程对于指导学会工作,推动学会进步,发挥了积极指导作用,经过年实践证明,章程基本符合党的科技工作方针,与科协章程的基本精神一致。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章程》作为本会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应当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了充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中国科协九大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等法规,结合学会实际,对章程作必要的修改,使学会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章程》(审议稿)提请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是新增条款,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增加党建有关内容是:“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新增第三条后,原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顺延为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条(原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改原先的“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增加“领会中国科协‘九大’重要意义: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科技创新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五条(原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增加“上海市民政局”。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原第十六条)删除“学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切实抓好党建工作”。

第十九条(原第十八条)(三)中,增加“监事”。

第二十七条(原二十六条)改原来“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为“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为新增条款,具体内容是:“本会设立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为新增条款,具体内容是:“监事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监督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因新增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后,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顺延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原第三十条)原“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改为“本会负责人、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五条(原第三十二条)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监事”。

第三十九条 (原第三十六条)在 “设立以下工作机构”中:撤销“咨询服务部、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原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改为“本章程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来源:学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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