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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管理文件修订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理事会党工组、办事机构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若党员数不足3人,需和其他学会建立联合党支部,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数量超过 300 个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 30%。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 100 个。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需提前召开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但不包括聘任制的秘书长。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理事会可委托办事机构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办事机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办事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可以与办事机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四条 本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监事长,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保障本会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列席理事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

第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除上述规定的理事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代表性;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三)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七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诚信承诺制度;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理事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经理事会提议,可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罢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长、监事、理事、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自行确定的理事会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 议事规则

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理事长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权力,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七条 理事会进行表决,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实行一理事一票制。

十八条 理事会就与某理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人数,实到理事人数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记录)、决议、决定等档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供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会员查阅。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理事长不履行职责,不召集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或由监事会担任召集人。

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涉及人事变动等重要议题,应当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因理事会内部纠纷,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可以由监事会主持调解或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引入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协调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监督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本会设立监事会。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监事工作;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财务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人组成,为单数。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出席监事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依据本会《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由本会章程规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为单位会员代表。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会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含:一般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四种。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一)单位会员:

1.法人证照或相应的机构证书复印件;

2.单位情况介绍;

3.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各种经济类型科研、教育、生产、设计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学会单位会员。本会重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组织成员入会。

(二)个人会员: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相关领域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

3.从业资格证书;

4.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一般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技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大专院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3)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4)自学成才,对纺织科学技术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纺织工业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或企业家。

(三)高级会员

会龄五年以上(含五年);具有高级职称,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是各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是在研究和应用方面有突出成绩;或是优秀的科技管理工作者,经本人申请,两名高级(职称)会员推荐,理事会批准可成为高级会员。

(四)学生会员:

(1)在高等院校本科就学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和在校研究生,品学兼优、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接受一定的学会任务者,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2) 学生会员毕业后,本科生工作三年以上,研究生取得学位后,只需办理换证手续,即可转为正式会员。

(五)荣誉会员:

凡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学会理事会决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介绍及单位推荐,经我会审查,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学生会员在会员证上注明,转为正式会员后再换新证。

(二)单位会员入会:由单位法人代表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批准,照章缴纳团体会费,即为学会单位会员。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必须退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两年不缴会费并失去联系者,作为自动退会。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并予以公布。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学生会员、荣誉会员);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单位会员可要求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学生会员及年满70周岁以上会员免缴);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本会制定并公布服务清单,会员缴纳会费后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本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本会网站或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按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宣传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自律信息;及时向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本会办事机构或监事会进行调解,以自觉维护本会团结和整体形象。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本会处分会员,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本会网站或会刊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一)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十九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不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30元/年;

(二)理事会费5000元/年;

(三)副理事长会费20000元/年;

(四)理事长会费50000元/年。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二)行业服务

1.编制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成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

2.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经营;

3.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三)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举办行业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4.利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三章 交费办法

第四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半年的,按50%缴纳;超过半年的, 按全年缴纳。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委托办事机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本会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分支机构合法、有序开展活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办事机构等分支机构,本会无代表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民主程序。

第四条 由办事机构制订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布设立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本会业务活动的需求,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办公室。

第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

2、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 等字样。

3、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即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以地域来划分设立分支机构。

4、不得以设立代表机构的方式变相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本会无代表机构,此条主要为遵循相关管理原则)。

5、不得设立与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机构。

6、不得设立活动内容、承办事项超越本会业务范围的分支机构。

7、不得超越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8、不得超越本会管理能力乱设分支机构。

9、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10、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性质与权限

第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对本会理事会负责。本会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2、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

3、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4、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5、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6、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7、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8、不得独立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并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会理事会领导、秘书处指导。

1、分支机构每年应向理事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2、本会分支机构如需对外发布信息,应经办事机构审核,经批准后以本会名义发布。

第五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由本会理事长、秘书长或分支机构内部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1、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由办事机构负责聘免。

第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本分支机构的各类会议。

2、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3、组织实施本分支机构的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4、向本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分支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5、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本会可开立分支机构专用存款账户。本会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本会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本会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

第十八条本会分支机构的印章必须与分支机构的名称相符,由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本会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如设有专用存款账户的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终止。

第九章 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条 本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作为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报告。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驻地、设立程序等有关情况,一并如实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文档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以下简称 “本会”)的文件管理工作,确保文件管理安全、有序、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文件,涵盖本会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行文、相关单位的来文来函,以及其他各类承载重要信息的书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与纺织工程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学术交流资料、项目合作文件等。​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作为文件管理的首要责任人,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监督管理。办事机构为本会文件管理的核心责任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文件管理各项工作,各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相关职责。​第三章 文件起草与行文​

第四条:本会行文遵循 “谁起草谁负责” 原则。文件起草部门需确保内容准确、条理清晰、格式规范,尤其涉及纺织专业技术内容时,应保证专业性与科学性。起草完成后,提交至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办事机构对文件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包括语法逻辑、政策合规性、专业术语准确性等方面。审核通过后,呈交秘书长批示签发。之后,由办事机构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后续工作。​

第六条:本会行文实施严格的登记制度,指定办事机构专人负责。登记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起草部门、签发人、印发日期等详细信息,确保文件流转全程可追溯。​

第四章 文件接收与处理​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的来文、来函,统一由办事机构负责接收。接收时,仔细核对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避免错漏。​

第八条:办事机构接收文件后,及时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来文单位、文件标题、文号、接收日期等信息。随后,按照文件的重要程度和业务相关性,呈交相关领导进行批示。​

第九条:批示完成后的文件,由办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归档流程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文件妥善保存,便于后续查阅。​

第五章 特殊文件管理​

第十条:本会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重要文件,由办事机构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开具此类文件时,需经秘书长批准,并留存底档备查。​

第六章 文件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办事机构每年年底将当年接收或印发的文件,按照时间顺序、业务类型等维度进行系统整理,装订成册,并添加清晰明确的标识后,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本会档案管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区域,对文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切实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尤其对于涉及纺织工程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等重要文件,采取更为严格的保管措施。​

第十三条:指定办事机构特定岗位人员专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该人员承担档案接收、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统计、编研、移交、销毁、安全保障、借阅登记等一系列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档案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档案管理制度草案及实施办法草案,并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各类文件材料的接收、整理、分类、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在分类时,充分考虑纺织工程学会业务特点,如设置纺织技术研究、学术活动、会员服务等类别。​

(三)监督指导各部门日常文件材料整理工作,统筹完成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并定期组织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提升全员档案管理意识与能力。​

(四)推进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信息化建设,结合纺织行业数字化发展趋势,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与便捷性。​(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办法,持续改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无虞。​

(六)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五条:归档内容​

(一)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学会历史沿革、学会负责人信息、会员名册及详细信息、理事会名册、监事(会)名册、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岗位交接清单、人事任免文件、员工名册及统计等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项目报告等文件材料,以及大事记、年报、通讯稿、宣传册、年度工作报告、重要沟通记录(如电话、邮件等)、印章使用、证书使用信息等文件材料。特别关注与纺织行业行政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及执行记录。​(三)项目管理:各类专项项目管理制度、申请承接项目全套材料,包括各类方案、文集、报告、名册及统计分析等文件材料,尤其是纺织工程领域的科研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相关文件。​

(四)捐赠管理:捐赠管理制度、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实施及评估报告、捐赠统计分析等文件材料。​

(五)合同管理:本会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关于捐赠、合作、委托、承办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文件材料,特别是涉及纺织技术合作、学术交流合作等合同。​

(六)往来文件:本会与外部单位形成的各种往来文书,外单位重要来文、来函,本会制发的办字、函字、报字、复字类等文书及通知公告等文件材料。​

(七)研究培训:研究报告、研讨会论文、评估报告、培训材料等文件材料,突出纺织工程专业研究成果与培训资料的管理。​

(八)宣传活动:各类宣传、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总结评估报告、发言稿、新闻稿以及在活动中形成或采集到的媒体报道剪辑、图片、声像等文件材料,如纺织行业展会宣传资料等。​

(九)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审计报告、财务统计分析、财务报表等文件材料。​

(十)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统计分析等文件材料。​

(十一)会议管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党工组会议、监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和分支机构主任、秘书工作会议、各部门工作会议及专项会议材料等文件材料。​

(十二)其他档案:上述未列出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如纺织行业标准制定相关文件、学会获得的荣誉证书文件等。​

第十七条:整理方法​

(一)装订:归档文件材料按件装订,遵循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的顺序。​

(二)分类:依据档案的内容和性质,结合纺织工程学会业务特点,分为行政类、会员类、财务类、项目类、纺织技术类等。​

(三)排列:按照分类结果,将档案按照时间顺序、重要程度等合理顺序排列。​

(四)编号:对档案进行系统编号,以便精准查找和高效管理。

(五)编目:编制详细的档案目录,涵盖档案的名称、编号、时间、内容等关键信息。

(六)装盒:将整理好的档案装入档案盒,并清晰填写档案盒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在文件形成后的 30 日内完成。归档文件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特殊情况需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因。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与可用性。​

第七章 文件借阅​

第十九条:本会内部借阅、使用档案,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借阅人需填写借阅申请表,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阅。对于涉及纺织专业核心技术、商业机密等敏感文件,审批流程更为严格。​

第二十条:借阅人需妥善保管借阅的档案,严禁任意转借、复印、污损文件。归还时,确保档案完整无损。若外借的档案因借阅人保管不善丢失,借阅人需立即向档案管理人员报告,并承担追查责任及相应后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本会相关人员若出现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本会档案。​

(二)未经批准,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本会档案,尤其是涉及纺织专业关键技术、学会内部重要决策等保密文件。​

(三)涂改、伪造档案。​

(四)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导致文件丢失、混乱等情况。​(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档案保存与销毁​

第二十二条:除会计档案及人事档案外,本会一般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期满后,经严格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进行销毁。对于纺织工程领域具有历史研究价值、代表学会重要发展阶段的文件档案,可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第二十三条:经确定依法可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销毁清册,详细记录档案名称、编号、形成时间、销毁原因等信息。销毁清册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销毁过程需有专人监督。​第十章 电子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保管实行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步归档。纸质原文件归档时,对应的电子文件(含扫描件)应同时归档。电子文件命名和目录格式应严格规范,以便查考和电子检索,按照对应的纸质文件分类归档模式设置文件夹及子文件,方便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电子文件以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进行多重备份并分开保管,同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档号。定期对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和数据内容进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利用,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纺织行业数字化转型需求。​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环境​

第二十六条:档案保管区域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设备,符合安全防护要求,为文件档案提供良好的存储环境,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辑有关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清晰标识档案存放位置,便于快速查找。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修复破损、变质档案,确保档案质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以下简称 “本会”)的证书印章管理工作,保障证书、印章的妥善保管与安全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证书,涵盖本会的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印章包括本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包含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作为证书印章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办事机构为证书印章管理使用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据本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由授权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被指定的保管人需具备较强的法纪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法人登记证书的保管人为办事机构综合事务岗位;公章的保管人为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保管人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该专人不得与公章保管人为同一人);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为财务主管。

第五条 证书、印章保管人承担保管、登记、监督等责任,务必妥善保管证书、印章,严格规范使用。

第六条 使用证书、印章原则上应在本会办事机构内进行。本会内部申请使用证书、印章需履行审批程序,由经办人向办事机构提出使用申请,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后,由证书、印章保管人在可控情形下安排使用。经办人、审批人对申请使用证书、印章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需使用证书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 “仅供 [具体使用用途] 使用,再次复印无效” 等字样,并加盖公章。证书原件使用完毕后,应即刻归还证书保管人。证书、印章保管人应当对证书、印章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记录使用的日期、事项、报送单位等信息,登记簿应妥善保管存档,以备查验。

第七条 以本会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合同、资料、报表等法律文件,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审阅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八条 涉及办理银行业务、支付款项及注明法定代表人可用签章的合同等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情况,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同样需经法定代表人审阅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九条 本会财务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付款及托收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

第十条 本会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仅在本会对外开具发票、收款收据时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证书;严禁私自藏匿印章,不得在空白的纸张、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资料上加盖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证书、印章借出使用。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会证书若遗失,应立即在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发表旧证作废的声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的证书。

本会印章若遗失,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发表旧章作废的声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证书若出现损坏、有效期届满或证书上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旧证上缴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布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上缴登记管理机关,并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十四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及时将证书、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因行政处罚停止活动的,应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上交印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以下简称 “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公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公开,是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且会员尚未知晓的信息,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规定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内容包含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同样应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如下:

1.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2. 涉及登记事项、章程和重大制度及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3. 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报告;

4. 对本会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5.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6. 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7.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

8. 本会提供重大服务项目及运行情况;

9. 本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0. 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若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本会办事机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时应详细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等,办事机构按规定程序,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重要义务责任。本会应秉持忠实诚信原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金等需要公开信息的载体,应为公开的报刊或者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等;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公开场合进行。

第六条 本会若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本会信息公开前需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 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3. 理事长或本会法人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后,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在年度检查时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全体会员,重大信息披露应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随时关注本会业内的信息动态,对可能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资料(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的其他文件资料应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需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若本会有关人员因在信息公开方面失职,给本会、本会业内造成不良影响,应对其予以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以下简称 “本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运作,推动学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与授权管理:理事会统筹决策,会长、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按授权履行管理职责,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收支。

公开透明:财务工作接受会员、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效益保障: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注重投入产出效益。

第三条 涵盖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收入管理、费用管理、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秘书处下设财务部门,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不得兼任稽核、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会计人员须具备专业资质,严禁一人办理货币业务全流程。

第五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在 15 日内完成工作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法定代表人监交;交接三方须签字确认,未签字视为未办结。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设置科目、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按时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条 采用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实际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条 银行账号、财务专用章变更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不得独立开户,收支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严禁使用个人账户。

第九条 所有收支须纳入财务账户统一核算,严禁账外账;银行账户仅限本会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核算。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收入与支出均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结余、本年计划编制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单个事项追加预算≤30 万元,由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审批;

单个事项追加预算>30万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年终编制决算报告,分析预算执行差异,报理事会审议,作为下年度预算参考。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如利息、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不超过四档且额度固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原则,标准经理事会审议并公示;

捐赠收入需按约定用途使用,境外捐赠需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按功能合理归集与分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严禁虚增支出、挪用资金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分级审批机制,费用报销须凭真实合法凭证,禁止白条入账。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监督并公开使用情况。

第七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分限定性结余(按捐赠人或章程规定用途使用)与非限定性结余(用于日常运作与发展),分别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限定性结余使用需制定方案并经理事会审议;非限定性结余使用需纳入年度计划,按审批流程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受托代理资产。

第三十五条 建立台账与清查制度,规范领用、处置流程,严禁个人占用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执行库存限额制度,日清月结,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九章 负债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控制债务规模,及时清理往来款项,终止时成立清算小组,剩余财产按章程处理。

第十章 票据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专人负责票据领用、开具与保管,按规定使用会费票据、税务发票及捐赠票据,禁止转让、涂改票据。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分类保管,年度财务报告永久保存,凭证、账簿保管期不少于 30 年。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如实提供财务资料。

第五十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监事会定期检查财务状况,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需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内部纠纷调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以下简称 “本会”)内部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内部矛盾,维护学会和谐稳定的运行环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本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纠纷,是指发生在本会会员、理事会成员、负责人之间,因学会选举、纺织业务活动开展、决议执行等与学会组织活动紧密相关的事项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例如在纺织科研项目合作、学术资源分配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会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依托理事会开展调解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调解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调解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同时,本会内部纠纷调解工作接受本会党组织的领导,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引,保障调解方向的正确性。

第四条:本会内部纠纷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调解过程严格遵循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相抵触。尤其在涉及纺织行业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相关纠纷时,确保调解结果符合行业准则。

(二)自愿平等原则:纠纷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以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调解,充分尊重各方意愿,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三)权利保障原则: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调解行为不得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 纠纷调解

第五条:本会理事会设立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 “调解委”)负责具体调解工作。调解委由本会党组织代表、理事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办事机构代表以及会员代表共同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 3 - 9 人。调解委主任通常由理事长担任,若理事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职,可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担任。

第六条:本会调解委的日常事务由办事机构负责,包括受理纠纷调解申请、协调调解会议安排、整理调解相关资料等工作,保障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本会内部纠纷当事人在调解委的主持下,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各方当事人应共同遵守并履行。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后续仍可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八条:本会内部纠纷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调解选择权: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

(二)调解方式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也可选择不公开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调解环境的需求。

(三)自主协商权:当事人能够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方案(协议)或和解,确保调解结果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

第九条:当事人义务

(一)如实陈述义务:当事人应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隐瞒或歪曲关键信息,为调解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二)尊重他人权利义务: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需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得进行言语攻击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遵守秩序义务:当事人必须遵守调解委会议秩序,维护调解环境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第十条:本会调解委组成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回避:

(一)与本内部纠纷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二)与本内部纠纷存在利害关系,如涉及经济利益、个人声誉等方面的关联。

(三)与本内部纠纷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纠纷公正处理的关系,如密切的商业合作伙伴关系等。

第十一条:若本会因理事会内部纠纷,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此时,可由监事会主持调解工作,积极履行相关职责,保障学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调解流程

(一)当事人陈述:调解委召集纠纷当事人,分别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对纠纷的陈述、诉求及理由,全面了解纠纷情况。

(二)事实核实:调解委针对当事人陈述,询问相关问题,核实证据材料,查明纠纷事实,明确各方责任。尤其在涉及纺织专业技术问题时,可邀请行业专家协助核实。

(三)方案制定:调解委召开内部会议,综合各方意见,协调形成调解方案(协议),力求方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

(四)履行监督:调解委对调解方案(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调解结果得以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本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在 7个工作日内征求被申请当事人意见。若被申请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办事机构登记受理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若被申请当事人拒绝调解,办事机构不予登记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当事人。对于已登记受理的内部纠纷,调解委应在 7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工作。内部纠纷调解工作原则上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若超过该时限,则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四条:本会在内部纠纷调解过程中,若涉及复杂的纺织专业技术问题或法律问题,调解委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资深业内人士、法律专家,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并参与调解,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第十五条:当本会在内部纠纷调解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时,调解委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司法行政部门寻求指导和帮助,确保调解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六条:经调解达成调解方案(协议)的,可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若调解方案涉及换届选举等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保障决策的民主性与合法性。

第十七条:调解协议书应明确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内部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焦点事项及各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时间节点等。

第十八条:调解委和办事机构相关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调解纪律,对调解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监事会有权要求其立即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会在内部纠纷调解过程中,若发现内部纠纷有可能激化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调解委应立即终止调解程序,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防止事态恶化。

第四章 调解救济

第二十条:若调解委调解纠纷未能成功,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引。

第二十一条:经调解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若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第二十二条:若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履行或者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调解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或通过双方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内部纠纷调解工作结束后,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将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包括调解申请、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进行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为后续可能的查询、参考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内部纠纷调解工作,本会应将其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若存在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上海市纺织工程学会第十三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来源:学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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